辽宁何氏医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辽宁何氏医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一、学校自然情况
1.高校名称:辽宁何氏医学院
2.办学地点及校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泗水街66号
3.办学类型: 普通高等学校(民办)
4.办学层次:本科、高职(专科)
5.办学形式:全日制
6.主要办学条件:校园占地面积52.9万平方米(约合793.4亩);生均教学行政用房面积13.2平方米;生均宿舍面积6.1平方米;生师比22.6:1;专任教师354人,其中具有研究生学位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为70.3%;具有高级职务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为31.4%;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10384.3万元,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7820.5元;图书70.6万册,生均图书53.1册。
住宿条件:2024级新生宿舍标准6人、8人间。宿舍分配方案:2024级新生入学采取学校集中统一分配。
二、招生计划安排
1.学校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和办法:我校分专业计划根据办学条件、就业情况,经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各学科门类的培养规模和招生计划,主要满足社会经济发展急需的重点支持的学科专业计划。
预留计划比例及使用原则:无预留计划
2.经批准有语种限制的专业及允许招生的语种:我校各专业不限制外语语种,但只开设英语课程,其他语种考生慎报。
3.有男女生比例要求的专业及限制比例:我校所有专业对考生无男女比例限制。
学校招生计划按照省教育厅核准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
三、专业设置说明
序号 | 专业代码 | 专业名称 | 学制 | 学习年限 | 科 类1(非高考综合改革省份) | 科类2(高考综合改革省份) | 授予学位门类 | 学费 (元/年/生) |
1 | 100201K | 临床医学 | 五年 | 八年 | 理工 | 物理学科类 | 医学 | 29000 |
2 | 101101K | 护理学 | 四年 | 七年 | 文理兼招 | 物理历史学科类兼招 | 理学 | 29000 |
3 | 100203TK | 医学影像学 | 五年 | 八年 | 理工 | 物理学科类 | 医学 | 29000 |
4 | 101003 | 医学影像技术 | 四年 | 七年 | 理工 | 物理学科类 | 理学 | 29000 |
5 | 100204TK | 眼视光医学 | 五年 | 八年 | 理工 | 物理学科类 | 医学 | 29000 |
6 | 101004 | 眼视光学 | 四年 | 七年 | 理工 | 物理学科类 | 理学 | 29000 |
7 | 100701 | 药学 | 四年 | 七年 | 理工 | 物理学科类 | 理学 | 29000 |
8 | 100704T | 药事管理 | 四年 | 七年 | 文理兼招 | 物理历史学科类兼招 | 理学 | 29000 |
9 | 082601 | 生物医学工程 | 四年 | 七年 | 理工 | 物理学科类 | 工学 | 29000 |
10 | 080711T | 医学信息工程 | 四年 | 七年 | 理工 | 物理学科类 | 工学 | 29000 |
11 | 101011T | 智能医学工程 | 四年 | 七年 | 理工 | 物理学科类 | 工学 | 29000 |
12 | 120410T | 健康服务与管理 | 四年 | 七年 | 文理兼招 | 物理历史学科类兼招 | 管理学 | 29000 |
13 | 101001 | 医学检验技术 | 四年 | 七年 | 理工 | 物理学科类 | 理学 | 29000 |
14 | 040106 | 学前教育 | 四年 | 七年 | 文理兼招 | 物理历史学科类兼招 | 教育学 | 29000 |
15 | 130502 | 视觉传达设计 | 四年 | 七年 | 文理兼招 | 物理历史学科类兼招 | 艺术学 | 28000 |
16 | 130310 | 动画 | 四年 | 七年 | 文理兼招 | 物理历史学科类兼招 | 艺术学 | 28000 |
17 | 520201 | 护理 | 三年 | 六年 | 文理兼招 | 物理历史学科类兼招 |
| 16000 |
18 | 520901 | 眼视光技术 | 三年 | 六年 | 理工 | 物理历史学科类兼招 |
| 16000 |
19 | 520601 | 康复治疗技术 | 三年 | 六年 | 理工 | 物理历史学科类兼招 |
| 16000 |
注:招生计划以各省招考办实际公布为准。
四、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说明
1.本科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颁发辽宁何氏医学院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达到辽宁何氏医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的颁发辽宁何氏医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2.高职(专科)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颁发辽宁何氏医学院普通高等学校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五、学费收、退费等说明
1.学费和住宿费收取标准:按照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向学生收费,各招生专业收取学费标准详见“三、专业设置说明”。住宿费800-1200元/年/生。
2.学费和住宿费的退费办法: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的,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照《辽宁省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办法》(辽价发〔2011〕53号)的相关规定,按月计退学生剩余学费、住宿费。
3.对于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省政府奖学金(8000元/年);对于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国家助学金(一等4400元/年,二等2750元/年);全日制本专科生可申请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最高16000元/年)等方式助学。
六、录取办法说明
1.投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投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投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0%。
2.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3.院校志愿及录取:
我校录取新生的工作将严格执行教育部、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招办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成绩为依据,德、智、体全面衡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2024年我校根据招生省(市、区)的要求决定是否实行平行志愿录取。在实行平行志愿录取的省(市、区),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方式;在不实行平行志愿录取的省(市、区),按考生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当第一志愿上线考生数不足计划招生数时:调阅第二志愿及其他志愿考生档案,按考生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当第一志愿上线考生数多于计划招生数时:不再调阅第二志愿及其他志愿考生档案。
对实行高考改革省份,选考科目要求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考试部门)及高校官方网站公布为准;对于采用“3+1+2”选考方式的新高考改革省份,学校(专业)按物理学科类、历史学科类分列招生计划,分别投档录取。
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原则。
2024年我校视觉传达设计、动画,在辽宁省艺术类本科批第一阶段(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执行辽宁省有关文件规定。
4.对高考加分考生的处理:在录取中执行省招考委关于高考加分的规定。
5.录取原则及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
在实行平行志愿录取的省份采取分数优先原则安排专业,依据考生投档成绩,确定考生录取专业,当考生的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可将考生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所有专业录满为止;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在不实行平行志愿录取的省份实行专业志愿优先的录取原则。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体检均合格的前提下,进档考生分专业录取时,无专业级差。
对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按生源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招生考试委员会发布的规定执行,若生源省份招生主管单位对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未明确要求如何排序时,对于非新高考改革省份,文史类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理工类依次按数学、语文、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对于采用“3+3”选考方式的新高考改革省份,依次以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选考科目中最高成绩、次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对于采用“3+1+2”选考方式的新高考改革省份,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6.特殊类型招生提示
报考艺术类各专业的考生须参加考生所在地省份组织的艺术类专业考试,并取得艺术类专业考试相应层次合格证,高考成绩须达到考生所在地省份艺术类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考生所在地省份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有关规定要求。
在实行平行志愿录取的省份采取分数优先原则安排专业,依据考生投档成绩,确定考生录取专业,当考生的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可将考生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所有专业录满为止;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实行剩余计划“征集志愿”补充录取。当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按生源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招生考试委员会发布的规定执行,若生源省份招生主管单位对录取分数相同的考生未明确要求如何排序时,艺术(文史/历史学科类)依次按专业课成绩、语文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艺术(理工/物理学科类)依次按专业课成绩、数学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七、监督措施
1、我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招生工作中的各项重大问题进行集体讨论决定;我校招生工作监督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杜绝一切不正之风。
2、要求全体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招生工作有关规定,认真负责,作风正派,秉公办事。
3、凡为我校录取的全部新生,我校将按时向社会公布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4、凡违反录取原则和纪律的,一经查实,将予以严肃处理。
5、招生录取工作结束后三天内,校招生工作监督组和校招生办公室共同负责接待,处理考生和考生家长来信来访工作。
接待地点:辽宁何氏医学院招生办公室。
八、其它说明
1、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2、辽宁何氏医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拥有本章程的解释权。
3、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执行。
九、联系方式、网址
网 址:www.huh.edu.cn
联系电话:024-88053145、024-88056372
传 真:024-88059706
电子信箱:chensicheng@huh.edu.cn
辽宁何氏医学院
二○二四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