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东方学院2026年本科招生章程
黑龙江东方学院2026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坚持“公正、公平、公开,诚信招生、健康发展”的指导思想,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黑龙江东方学院,办学地点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哈南工业新城核心区哈南十九路1号。
第三条 学校是国家教育部批准举办的民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举办者为黑龙江省高等教育学会,上级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教育厅。学校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确定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培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试点工作单位,黑龙江省特色应用型本科示范建设高校。
第四条 学校以“公有民办”办学机制的创新模式为基础,坚持发挥民办教育灵活办学、贴近市场需求的优势,聚焦应用型人才培养,深耕应用型本科教育,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建设政府信赖、社会信任、人民满意的高水平应用型民办大学。
第五条 学校本科人才培养的总目标是培养富有社会责任感、综合素质良好、专业基础扎实、实践能力突出,善于解决生产、服务与管理一线实际问题并且具有较强终身学习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六条 学业期满,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经国家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黑龙江东方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同时颁发黑龙江东方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集体研究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招生工作处。同时,学校成立招生工作监察办公室,负责招生纪检监察工作。招生工作监察办公室设在监察审计处。
第八条 招生工作处是学校负责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开展学校本科专业的招生录取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招生计划按照当年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具体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以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依据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确定的录取方式进行录取。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和考生志愿,依投档志愿次序按考生投档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分专业录取时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对于同等分数、相同志愿的考生,按照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成绩排序规则进行录取;若无成绩排序规则,按照语文、数学、外语的单科成绩排序规则进行录取。
第十二条 考生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对服从专业调剂且体检合格者,将考生调剂至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予以退档处理。专业调剂只能在考生被投档的专业组内进行。
第十三条 学校艺术类专业录取的专业课成绩以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组织的美术类统考合格成绩为依据,按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的投档成绩由高到低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次按专业课统考成绩、文化课成绩由高到低录取。
第十四条 学校对符合国家照顾政策,享受加分、降分政策的考生,接受按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规定的加分、降分政策投档。
第十五条 学校招生各专业对考生相关科目的成绩一般不作具体要求。
第十六条 学校招生各专业不限制外语语种。根据专业设置及培养要求,商务英语、翻译(英语)专业建议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七条 学校招生各专业对录取考生的男女生比例无特殊要求。
第十八条 学校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有关规定,对考生的身体条件无特殊要求。
第十九条 被录取考生的录取通知书于录取结束后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寄出。考生应保持通信畅通,确保及时查收。录取通知书是新生入学的重要凭证,请妥善保管。
第二十条 学校通过黑龙江东方学院网站公布有关招生信息和录取结果。黑龙江东方学院网址为: https://www.hljeu.edu.cn/,招生录取期间咨询电话为:0451-87505389、87505390。
第四章 新生入学
第二十一条 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将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充分尊重学生兴趣和意愿,新生入学后第一学期末可提出转专业申请,除国家及学校相关政策规定不允许转专业的学生外,学校全面放开转专业条件,对转入转出名额不设限制。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规定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具体收费标准以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公布为准。
第二十五条 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后,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学习、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学费和住宿费。
第六章 资助政策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完善的“奖、助、贷、勤、补、免”六位一体学生资助体系,全力保障每一位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第二十七条 按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及学校的有关政策规定,学校设有以下资助项目:
1.国家奖助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
2.学校奖助学金:包括学习优秀奖学金、学习进步奖学金、校友奖学金等;
3.助学贷款:学校协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入学后申请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4.其他资助:学校严格执行服兵役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及贷款代偿等国家资助政策;同时,自主设立勤工助学岗位、临时困难补助、创新创业奖励等多元化资助项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变化适时修订,修订稿经学校招生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公布执行。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黑龙江东方学院招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