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师范大学2026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宁夏师范大学(学校标识码4164010753),是隶属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管理的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具有硕士、学士学位授予权。
第三条 学校古雁校区位于宁夏固原市原州区学院路,文苑校区位于宁夏固原市原州区文化巷。
第四条 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本科生招生工作小组,负责本科招生工作。
第七条 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具体负责本科、预科招生工作。
第八条 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履行本科招生工作再监督职责,并会同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受理本科招生工作相关问题申诉事宜。
监督电话:0954-2079653
监督邮箱:ningshijiwei@nxnu.edu.cn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
第九条 招生来源计划
学校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等实际情况,结合近年来各地生源情况和毕业生就业情况,确定当年分省份分专业招生计划,并由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向考生公布。考生也可通过宁夏师范大学本科招生信息网查询。
第十条 成绩认定
1.学校认可经教育部同意的各生源地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加分政策,并按加分后的成绩进行录取。
2.学校认可各省(区、市)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的单独招生考试、专业考试、测试和经各省(区、市)教育考试院允许或委托的高校组织的专业考试、测试成绩。
3.学校认可各省(区、市)综合考试、测试科目成绩。
第十一条 报考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素质。
2.各专业学生外语类公共必修课开设英语、俄语、日语课程。
3.报考英语、翻译专业的考生,外语语种须为英语,英语单科成绩须达到80分及以上。如考生所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外语口试,考生须参加口试且成绩合格(以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结果为准)。
4.报考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的考生,数学单科成绩必须达到75分及以上。
5.报考舞蹈表演专业的考生男生身高不低于172CM,女生身高不低于165CM。
6.报考美术学、艺术设计学、绘画专业的考生须无色盲、色弱。
7.公费师范生、中西部欠发达地区优秀教师定向培养计划招收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招考规定的宁夏籍高中毕业生。
8.报考高职(专科)升本科、中职升本科的考生须符合《宁夏2026年普通高等教育高职(专科)升本科考试招生工作实施办法》《宁夏2026年高等职业教育对口招生工作实施办法》中规定的条件。
9.报考运动训练专业的考生须符合《关于印发2026年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管理办法的通知》(体科字〔2025〕171号)中规定的条件。
10.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及教育部印发的《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等文件精神,报考学校师范类专业的考生,须认真研读上述文件要求,确保自身身体条件符合专业录取标准及教师资格认定相关规定,避免因不符合要求导致不予录取,或录取后无法取得教师资格证的相关后果。
第十二条 投档程序
1.遵循各省(区、市)教育考试院规定的投档批次及程序进行投档。
2.职业本科(中职升本科)各专业招生列入自治区单独招生录取。
3.高职(专科)升本科各专业招生列入自治区高职(专升本)招生录取。
4.区内公费师范生、中西部欠发达地区优秀教师定向培养计划普通类专业、体育类专业、艺术类专业列入自治区本科提前批B段录取;普通类本科、地方专项计划、预科班列入自治区本科批B段录取。
第十三条 录取程序
1.学校按照考生所在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出档比例调档。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该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录取;对于有特殊录取要求的省份,执行该省录取政策;对于实行顺序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原则录取,即根据考生志愿顺序,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当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时,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
2.宁夏各批次录取规则
(1)普通高考普通类专业按投档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若投档成绩相同,则按照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政策规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
(2)普通高考体育类专业按体育类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体育类综合成绩=高考文化课成绩×40%+体育术科成绩×7.5×60%(保留两位小数),投档成绩相同时,先按体育术科成绩由高到低录取,若体育术科成绩相同,则按高考文化课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若高考文化课成绩仍相同,则按照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政策规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
(3)普通高考艺术类专业(音乐类、舞蹈类、美术与设计类、书法类)按高考文化课成绩×50%+省级统考成绩×50%×2.5(保留两位小数)的投档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先按专业课成绩由高到低录取,若专业课成绩相同,则按高考文化课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若高考文化课成绩仍相同,则按照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政策规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
(4)高职(专科升本科)按照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投档总成绩相同,文史类按大学语文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理工类按高等数学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
(5)职业本科(中职升本科)按“文化基础+职业技能”测试成绩和政策性照顾分组成的总成绩择优录取,若总成绩相同,按“文化基础”课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若“文化基础”课成绩相同,按其语文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
3.外省各批次录取规则
(1)体育类、艺术类专业按投档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若投档成绩相同,先按专业课成绩由高到低录取,若专业课成绩仍相同,则按高考总分、语文、数学、英语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
(2)普通类专业按投档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若投档成绩相同,根据考生所在省(区、市)相关录取排位(或投档排位)规则录取。若考生所在省(区、市)无相关排位规则,或按该省(区、市)相关规则无法确定考生排位,则按高考总分、语文、数学、英语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
4.体育单招(运动训练专业)录取原则
(1)学校划定文化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为180分,体育专项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为40分。
(2)学校对具备一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的考生,可在学校文化成绩最低录取控制线下降低30分录取;具备运动健将技术等级称号的考生,可在学校文化成绩最低录取控制线下降低50分录取。
(3)在达到文化和体育专项成绩最低录取控制线的基础上,根据考生的文化成绩(折合百分制后)和体育专项成绩3:7的比例进行综合评价,计算考生录取综合分。具体公式:综合分=(文化成绩/6)×30%+体育专项成绩×70%。综合分计算时保留小数点后两位,采用四舍五入计数保留法。分项目按照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同一项目考生综合分相同时,依次比较考生的体育专项、文化、语文、数学、政治、英语成绩,分数高者优先。
第十四条 信息公开
为了加强社会对招生工作的监督,学校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要求,通过阳光高考平台、学校招生网站、新闻媒体等扩大信息公开范围,规范公开程序和内容,提高信息公开时效,做到招生信息“十公开”,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将按政策规定予以处理,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十六条 收费标准
新生均按国家核定的有关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及住宿费。
1.公费师范生(优师专项)学费、教材费、住宿费和生活补助按自治区相关政策执行。
2.本科学费:
类别 | 专业 | 标准(元/学年) |
宁夏南部山区九县区农村 | 宁夏其他 | 宁夏以外省份 |
师范类 | 汉语国际教育、学前教育 | 1200 | 2800 | 4000 |
汉语言文学、历史学、思想政治教育、英语、小学教育、教育技术学、应用心理学、科学教育、地理科学、生物科学、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 | 1320 | 3080 | 4400 |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数学与应用数学、物理学、化学、体育教育 | 1452 | 3388 | 4840 |
舞蹈学、美术学、书法学、运动训练 | 2400 | 5600 | 8000 |
音乐学 | 2640 | 6160 | 8800 |
非师范类
| 公共事业管理、秘书学、政治学与行政学、翻译、文物与博物馆学 | 4000 | 4000 | 4000 |
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网络工程、统计学、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应用化学、电子科学与技术、人工智能、化学工程与工艺、新能源材料与器件、地理信息科学、生态修复学、信息安全、足球运动 | 4400 | 4400 | 4400 |
电子信息工程 | 4840 | 4840 | 4840 |
音乐表演、舞蹈表演、艺术设计学、环境设计、雕塑 | 8000 | 8000 | 8000 |
绘画 | 8800 | 8800 | 8800 |
注:根据宁价费发〔2014〕18号和宁价费发〔2015〕19号文件规定,对宁夏南部山区九县、区(含固原市原州区、西吉县、彭阳县、泾源县、隆德县,中卫市海原县,吴忠市红寺堡区、同心县、盐池县)农村户口师范类专业学生(不含国营农林牧场)按学费标准的30%收取学费,其他宁夏籍师范类专业学生按70%收取学费。
3.住宿费:
古雁校区:
800元/每生每学年(无室内卫生间),
900元/每生每学年(有室内卫生间);
文苑校区:
800元/每生每学年(无室内卫生间)。
4.以上收费标准如有变化,学校将按最新文件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奖助措施
1.奖学金: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宝钢教育基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宁夏燕宝慈善基金会优秀学生奖学金、学校学生综合奖学金、筑梦奖学金等。
2.助学金:学校设有国家助学金等。
3.其他资助: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公费师范生生活补助、勤工助学、临时特困补助、应征入伍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宁夏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等。
第十八条 转专业
考生入校后,可依据《宁夏师范大学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提出转专业申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学校根据国家招生政策及有关规定进行补充。
第二十条 对以宁夏师范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招生信息查询
学校官网:https://www. nxnu.edu.cn/
招生网址:https://zs.nxnu.edu.cn/
公费师范生(优师专项)咨询专线:0954-2079368
咨询电话:0954-2079366
邮 箱:nszb@nxnu.edu.cn
邮政编码:756099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宁夏师范大学负责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或生源所在省(区、市)的规定不一致,执行国家或生源所在省(区、市)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