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旅游学院2026年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四川旅游学院,是四川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学校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桃都大道东段888号,邮政编码610100。
第三条 颁发证书:对取得我校学籍、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四川旅游学院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本科毕业生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四川旅游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文件精神,全面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与家长、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学校招生政策和规定,研讨招生录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学校招生与录取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结合学校办学条件、发展规划等实际情况,以招生专业结构、区域结构、生源质量、社会需求等为依据,科学合理编制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八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我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使用原则,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问题。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原则。
第十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线及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提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根据模拟投档情况在正式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政策,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政策性加分或降分后形成的投档成绩,并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成绩依据。
第十二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
(一)学校在确定录取专业时,不设专业级差,按“分数清”的方式安排专业,即以投档分数优先方式、结合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同分排序细则录取。
(二)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在普通类别内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若计划未完成则按照省级招生管理部门的统一安排在同一批次线上征集志愿,如征集志愿仍不能完成计划,则将剩余计划撤回调配使用。
(三)对于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计划投放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按照所在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公布的选考科目和录取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专业是四川旅游学院与法国EPF工程师学院合作并经中国教育部正式批准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该专业部分课程为英语教学,要求高考英语单科成绩达到85分及以上。不录取未填报本专业志愿的考生,学生入学后不得转入其他专业。
第十四条 艺术与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
(一)成绩认定:我校认可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组织的艺术、体育类专业考试成绩;
(二)填报我校艺术、体育类专业的考生,在文化、专业成绩均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控制分数线后:
1.针对四川省考生:
(1)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学校按四川省统一公布的规则进行投档录取。
(2)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休闲体育(本科)和体育旅游(本科)要求文化考试成绩达到省控线上20分(含20分),考生按专业投档成绩排序,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所有专业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四川省确定的同分排序细则录取。
2.针对非四川省考生:所有艺术、体育类专业按各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公布的投档方式,对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同分排序细则录取。
(三)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未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者,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若计划未完成则按照省级招生管理部门的统一安排在同一批次线上征集志愿,如征集志愿仍不能完成计划,则将剩余计划撤回调配使用。
第十五条 学校各专业不限考生应试的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各专业开设的公共外语课程为英语和日语,非英语、日语语种的考生填报志愿时应慎重。
第十六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学校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其中,报考烹饪类专业(烹饪与餐饮管理、烹饪与营养教育、食品营养与健康、烹饪工艺与营养、中西面点工艺、西式烹饪工艺)要求考生裸眼或矫正视力(戴上眼镜)达到4.8及以上且无色盲。
第十七条 录取与入学:
(一)对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学校可不予录取。
(二)被我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我校向考生发放由校长签发的录取通知书。
(三)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新生未经同意逾期14天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四)新生入学后,我校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文件精神以及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相关要求,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对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的新生,组织专家开展入学专业复测和复核。考生须诚实守信,凡复查不合格的,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八条 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有关政策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规定的项目,坚持学生自愿、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
第十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入校前可在生源地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入校后,符合条件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兵役资助、优秀学生奖学金、励志学生奖学金、勤工助学、五味缘“爱心银行”无息借款、学费减免等资助项目。
第六章 招生咨询及录取信息查询
第二十条 招生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8-84825999、84825070
学校网址:https://www.sctu.edu.cn/
招生信息网址:https://www.sctu.edu.cn/zsjyc/
第二十一条 录取结果可访问四川旅游学院招生信息网的新生录取查询系统或通过当地招生管理部门公布的办法进行查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政策、规定同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调整,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本章程通过四川旅游学院招生信息网和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三条 学校未授权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考生和家长可以通过信函、电话等方式向学校纪委办公室反映情况。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电话:028-84825803、84825007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四川旅游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