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民族学院2026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以及四川省2026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相关政策和要求,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四川民族学院,英文名称为:Sichuan Minzu College。
第三条 学校是由四川省人民政府主办、四川省教育厅主管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本科学校。现有康定校区和泸定校区,康定校区地址为四川省康定市姑咱镇,邮政编码626001;泸定校区地址为四川省泸定县泸桥镇,邮政编码626100。
第四条 学校办学层次以普通本科为主、普通专科为辅,兼有少数民族预科。
第五条 学校本科、专科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内容,达到毕业条件,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授予学士学位证书。证书颁发单位、签章均为四川民族学院。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将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由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和各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全面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执行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决定,处理招生录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录取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招生与录取日常工作。
第九条 学校成立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为组长的纪检监督小组,监督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条 招生录取期间,学校设立考生咨询、来信来访办公室,负责回复、受理考生及家长咨询和来信来访。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学校各专业的招生计划以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为主要依据,统筹考虑毕业生就业情况、生源情况等因素,由招生委员会提出建议方案,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常委会审定,报四川省教育厅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通过生源所在地招生主管部门,按规定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有关政策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规定的项目,坚持学生自愿、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教育部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对考生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综合考核,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学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加分政策,执行加分后形成的投档成绩(少数民族预科除外)作为录取依据。
第十六条 学校各专业招生均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七条 学校英语类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公共外语按英语安排教学,小语种考生请谨慎填报。
第十八条 在西藏自治区招收的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法学专业,考生须参加西藏自治区统一组织的藏语文科目加试。在青海省招收的民族语言授课专业,考生须参加青海省统一组织的民族语文科目考试,并达到民族语文科目考试合格线。
第十九条 学校对考生的体检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一)对于《指导意见》中第一条所列出的情形,学校不予录取;
(二)对于《指导意见》中第二条所列出的情形:
1.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予录取的专业:动物医学、生态学、园艺、学前教育、体育教育。
2.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不予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外,还包括美术学。
3.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予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色觉异常II度两类列出专业外,还包括经济学、数字经济、会计学、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不能准确在显示器上识别红、黄、绿、蓝、紫各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数码、字母者不予录取的专业: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三) 对于《指导意见》中第三条所列出的情形,请考生谨慎报考。
第二十条 实行平行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
第二十一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规则
(一)进档考生须满足我校选考科目要求,遵循“分数优先”原则录取,根据考生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录取专业,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学校将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尚未录取满额的其他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二)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未明确同分排序规则,非高考改革省份文史类依次按语文单科成绩、数学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排序从高到低录取;理工类依次按数学单科成绩、语文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排序从高到低录取。“3+1+2”选考科目省份历史类依次按语文单科成绩、数学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排序从高到低录取;物理类依次按数学单科成绩、语文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排序从高到低录取。“3+3”选考科目省份依次按照语文单科成绩、数学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排序从高到低录取。
第二十二条 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
(一)艺术类、体育类专业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在考生高考文化成绩、省级专业统考成绩分别达到省控线后,依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根据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二)同一专业组内的艺术类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则比较省级专业统考成绩,若还相同,则依次按语文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确定录取专业;同一专业组内的体育类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则比较高考文化成绩,若还相同,则依次按语文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确定录取专业。当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将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本专业组内尚未录取满额的其他专业;若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口本科录取规则
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录取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确定录取专业。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次按专业综合成绩、语文单科成绩、数学单科成绩、英语单科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尚未录取满额的其他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于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录取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无分数级差。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了以“奖、贷、助、勤”为主体的多元化资助体系,鼓励和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具体资助措施和资助项目详见“四川民族学院学生工作部网站”。
第二十六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依据《四川民族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对新生的录取手续及程序、所获得的录取资格、身份证明、身心健康状况、艺术类与体育类新生专业复测情况进行全面复查。对复查中发现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入学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未委托和授权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代理招生工作,有关招生录取事宜请直接与招生办公室联系。
第二十八条 网址及联系方式
学校招生信息网:https://zs.scun.edu.cn/
学校学生工作部网站:https://xsc.scun.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scun.edu.cn/
咨询电话:0836-2856805、0836-2856316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通过阳光高考平台和学校招生信息网向社会发布。
第三十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最新文件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四川民族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