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商学院2026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武汉商学院,英文名称为WUHAN BUSINESS UNIVERSITY,院校标识码为4142011654,是经教育部批准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由湖北省人民政府主管,武汉市人民政府主办。
第三条 武汉商学院后官湖校区地址: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816号;马影河校区地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东荆街育源路9号。录取新生大一阶段在马影河校区就读,大二至毕业阶段在后官湖校区就读。
第四条 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本科毕业生,颁发武汉商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有关规定的,授予武汉商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努力选拔优秀人才。
第二章组 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委员会,负责统筹领导学校招生工作,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学校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社会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在湖北省教育厅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依据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人才市场需求、学科发展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编制招生来源计划。
第九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学校在规定的比例内设置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等问题。学校严格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及程序使用预留计划,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主要投放到报考我校踊跃、优质生源集中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十条 学校将湖北省教育厅批准后的分省分专业计划,按要求报送到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并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其他官方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入学考核
第十一条 报考全日制普通本科的考生(除运动训练考生外),须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第十二条 报考艺术批次招生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并按生源所在省级招办要求参加相关省级艺术专业统(联)考。
第十三条 报考体育批次招生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并按生源所在省级招办要求参加体育专业专项测试。
第十四条 报考运动训练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按照教育部和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组织的专业测试和文化考试。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政策,实施阳光工程,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网上录取。
第十六条 录取时,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以各省招办规定为准。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
第十七条 在各省划定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学校按照分数优先、结合志愿的原则进行录取。不录取无我校志愿的考生。
第十八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做分省计划的特殊类型考生除外。
第十九条 学校遵照“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依据考生投档成绩(含政策性加分)从高到低依次录取并分配专业,不设专业级差。若投档成绩相同,则优先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同分排位规则;如所在省的同分排位规则不明确,则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和分配专业。当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时,如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未录满专业;如不服从专业调剂或不符合调剂专业相关录取条件,则按规定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条 考生电子档案中的“是否服从专业调剂”栏为空时,一律视为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
第二十一条 凡填报我校志愿的投档考生,按规定录取后不换录、不退档。
第二十二条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录取填报有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志愿的考生。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录取的学生入学后不得转换到非中外合作办学专业。
第二十三条 报考商务英语、翻译专业的考生要求高考英语成绩应不低于90分(满分以150分计),具体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考实际英语单科总分等比例换算。
第二十四条 商务英语、翻译专业只招收语种为英语的考生,其他专业原则上不受语种限制。考生高中阶段学习语种为日语的,可安排大学日语教学,其他考生均安排大学英语教学。
第二十五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时,对于文科和理科(含首选科目为历史和物理,下同)分别投放招生计划的省份,按照文理科分别择优录取;对于不分文科和理科投放招生计划的省份,录取时不分文理、统一排序;若生源所在省份有特殊规定的,则按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学校承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艺术统(联)考合格成绩,艺术类专业具体录取办法如下:
(一)美术与设计学类专业:在文化投档成绩达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划定的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专业统考成绩合格并已投档的考生中,按以下规则录取:对有规定投档成绩的省份,按生源所在省的投档规则和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对没有规定投档成绩的省份,按综合成绩[文化成绩(含政策性加分)*40%+省级统考专业成绩*60%]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如综合成绩相同,则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二)表(导)演类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在文化投档成绩达到所在省规定的同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专业统(联)考成绩合格并已投档的考生中,按以下规则录取:对有规定投档成绩的省份,按生源所在省的投档规则和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对没有规定投档成绩的省份,按综合成绩[文化成绩(含政策性加分)*30%+省级统考专业成绩*70%]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如综合成绩相同,则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二十六条 体育类专业(不含运动训练专业)在专业术科成绩和文化投档成绩均达到所在省规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并已投档的考生中,按生源所在省相关投档规则和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二十七条 运动训练专业实行单独招生,由学校确定录取标准,经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审批录取,并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具体录取标准按当年武汉商学院运动训练专业招生简章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所有本科专业不设男女性别比例限制。
第二十九条 所有专业的报考及录取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六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三十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及有关文件规定应缴纳的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和方法,严格按照湖北省物价部门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要进行全面的入学资格复查,对艺术、体育类专业等特殊类型录取的新生开展入学专业复测。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者,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原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认定后在校期间可申请助学金和申报奖学金。助学金包括国家助学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和学校学费减免、医保补助、伙食补助、临时困难补助及校内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武汉市政府奖学金和学校校长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毕业生奖学金、优秀退役复学学生奖学金等奖励项目。
第三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绿色通道”。国家助学贷款由学生入学前在户籍所在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申请,并通过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系统申报,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20000元。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开设入学“绿色通道”,帮助已申办助学贷款或因家庭经济困难申请缓缴学费的新生优先便捷办理入学手续,并发放助学礼包。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官方网址:https://www.wbu.edu.cn/。学校通过武汉商学院招生网(https://zs.wbu.edu.cn/)发布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录取结果等招生相关信息。
学校招生办公室位于后官湖校区,招生咨询电话:027-84791352、84791355;微信公众号:武汉商学院招生办;监督电话:027-84791363;监督邮箱:wbuzsjd@163.com。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单位、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从事招生活动,不向考生收取除国家规定费用之外的任何费用,未以任何形式要求考生登记个人信息,也从未以非正常渠道、违规方式等任何形式招收考生,希望广大考生及家长提高警惕,谨防受骗。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文件、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