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学院2026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为了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哈尔滨学院,注册地址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兴大道109号。
第三条 哈尔滨学院是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主办、省市共建、面向全国招生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院校标识码:4123010234。
哈尔滨学院是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主办、省市共建、面向全国招生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是教育部卓越小学教师培养计划改革项目单位、黑龙江省特色应用型本科示范高校、黑龙江省首批“创新创业学院”建设单位、哈尔滨市博士后创业创新实践基地。2024年9月,获批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和土木水利、电子信息两个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点,构建起“本科+硕士”人才培养体系。学校坚持“地方性、应用型、开放式”办学定位,践行“城市大学贡献城市,地方大学贡献地方”办学使命,在黑龙江省素有“时尚创意设计研究重镇”“城市地下工程师培育基地”之称,被誉为“优秀中小学教师的摇篮”。曾获黑龙江省五一劳动奖状、黑龙江省文明校园标兵、黑龙江省五四红旗团委、哈尔滨市劳动模范单位等荣誉称号。
第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2026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哈尔滨学院本科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对招生工作重大事项做出决策,并负责相关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教务处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专业招生工作。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按照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定的2026年度招生规模,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编制和报送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及各专业在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选考科目要求。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选考科目要求以及其他要求由各省级招生机构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批次),调档比例根据生源情况确定,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依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26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通知》要求,认真执行《202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学校认可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审定的全国性照顾政策性加分,但照顾政策分值不得超过20分;专业分配以考生的投档成绩(含政策加分)作为录取依据。学校根据考生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录取专业时投档分数相同的考生,按照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成绩排序规则择优录取,无成绩排序规则的批次,依次参考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学校对于生源地为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考生,选考科目必须与报考专业要求相一致。我校录取时按照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本科招生的体检标准: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能录取的专业有化学(师范类)、精细化工、食品科学与工程、学前教育。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外,还包括绘画、摄影、动画、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工艺美术、服装与服饰设计、数字媒体艺术、商务经济学。不能准确在显示器上识别红、黄、绿、兰、紫各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数码、字母者不能录取到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专业。其他按照《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与韩国世明大学合作举办的食品科学与工程(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是经教育部批准的本科教育项目。该项目学生在哈尔滨学院学习,学生完成规定的学业任务、达到毕业要求和学位授予条件,可获得哈尔滨学院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和韩国世明大学食品营养学学士学位证书,学制四年。该专业语种不限。
第十五条 专业录取时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对达到我校最低录取分数线,但未进入专业志愿且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调剂录取,对不服从调剂或不符合录取要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英语专业、商务英语专业招收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俄语专业招收语种为英语或俄语的考生。其他专业语种不限。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人工智能专业教学培养使用英语语种,请其他语种考生谨慎报考。
第十七条 英语专业、商务英语专业、俄语专业单科成绩无小分限制。
第十八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
学校环境设计专业、视觉传达设计专业、工艺美术专业、服装与服饰设计专业、公共艺术专业、数字媒体艺术专业、绘画专业、动画专业、摄影专业、音乐学专业、音乐表演专业、舞蹈编导专业录取时,在省级招生考试院投放的考生电子档案范围内,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投档成绩相同,按专业课成绩择优录取;如专业课成绩仍相同,按照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依次排序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办法
学校在省级招生考试院投放的考生电子档案范围内,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投档成绩相同,按专业课成绩择优录取;如专业课成绩仍相同,按照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依次排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往届考生的录取按考生所在省招生考试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二条 省属高校公费师范生招生工作按照黑龙江省属高校公费师范生有关文件及政策实施。
第二十三条 学校招生范围是黑龙江、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二十八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收取学费。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毕业要求,由学校颁发普通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多项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学校为师范类学生设有校内助学金;学校可协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国家助学金,也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学校开通“绿色通道”制度,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在开学报到期间通过“绿色通道”先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第二十七条 学校按类、分专业招生计划、专业介绍等详细信息见当年招生简章及哈尔滨学院本科招生信息网(https://zsxx.hrbu.edu.cn/f)。
第二十八条 学校网址:www.hrbu.edu.cn
E-mail: zsb@hrbu.edu.cn
招生咨询电话: 0451-86613350(Fax)、86617723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指令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未尽事宜,由哈尔滨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