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师范学院2026年招生章程
楚雄师范学院2026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要求,通过规范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好学校与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楚雄师范学院章程》和学校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全面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原则,全面实施“阳光工程”,全程自觉接受各省(区、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名称、办学层次、办学类型及学习形式
第四条 学校中文全称:楚雄师范学院。
第五条 学校英文全称:CHUXIONG NORMAL UNIVERSITY。
第六条 学校国标代码:4153011391。
第七条 办学层次:学校具有招收本科层次学历教育资格。
第八条 办学类型: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九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本科,基本学制为四年。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校招生工作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成立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分管招生工作校领导任常务副组长,其余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各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招生工作政策,组织实施学校各项招生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处理招生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纪检监察处对学校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纪律监督和监察工作。
第四章 招生范围、招生条件与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招生范围:学校2026年面向云南、新疆、河北、陕西、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山西、甘肃、青海、天津、内蒙古25个省(区、市)招收本科学生。少数民族本科预科只招收云南省内少数民族考生。
第十四条 招生条件按《教育部关于做好2026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五条 招生计划:学校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学校人才培养、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区、市)生源情况、毕业生就业升学情况、区域协调发展及国家重点支持政策、历年计划等因素,综合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区、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公布为准。学校无预留计划。
第十六条 录取期间,计划如有调整,按程序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执行。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在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区、市),学校招生专业组的选考科目要求以各省(区、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公布为准,考生所填报的志愿须满足招生专业组的选考科目要求;在未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区、市),考生所填报的志愿须满足学校招生计划的类别要求。相关录取要求按照各省(区、市)录取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考生投档:在所有招生省(区、市)批次投档比例均为100%。
第十九条 进档考生录取专业安排:对已进档考生,学校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确定考生的录取专业。即:依照考生投档分数,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满足考生的专业志愿,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按第三专业志愿录取,以此类推,各专业志愿之间无分数级差。若同一批次考生投档分数和专业志愿相同,优先录取文化总分(不含政策性加分)高者。若考生文化总分(不含政策性加分)相同,则依次按单科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未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区、市)单科成绩的排序为语文、数学、综合(文/理)、外语;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区、市)单科成绩的排序为语文、数学、首选科目成绩、再选科目总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依次、逐项比较,并按比较结果排列出先后顺序。如果所有科目分数都相同,则按同分数考生处理。
第二十条 志愿调剂。在未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区、市),当考生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都不能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的,在考生所在省(区、市)所在科类同一院校代码下投放的所有专业计划范围内按考生投档分数从高到低进行调剂录取。在实行“院校+专业组”录取模式的高考综合改革省(区、市),当考生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都不能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的,在考生投档院校专业组内招生计划未满专业根据考生投档分数从高到低进行调剂录取。调剂专业安排以云南省最近一轮专业综合评价结果以及专业全省排名为主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进档考生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作退档处理:
1.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且考生本人不服从专业调剂;
2.考生身体条件不符合所报专业要求;
3.单科成绩不符合所报专业要求;
4.按照招生录取相关政策应当或可以退档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艺术、体育类考生的录取规则
1.艺术、体育类专业均认可和使用各省(区、市)专业统考(联考)成绩。其中,文化总成绩=文化总分+照顾分,艺术专业总成绩指的是艺术所有专业考试科目的卷面成绩总和,体育专业总成绩指的是体育测试成绩。
2.“音乐与舞蹈学类”专业在云南省实行文化总成绩、专业总成绩双上线,按照“文化总成绩×50%+专业总成绩×(750÷300)×50% ”方式计算综合成绩,依据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原则。考生在排序中出现计算结果相同时,按专业总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如专业总成绩相同,则按文化总成绩超出该批次文化总成绩录取控制线的分值从高到低排序;如果超出该批次文化总成绩录取控制线的分值相同,则按照顾加分分值从低到高排序;如果照顾加分分值相同,则按语文、数学、首选科目成绩、再选科目总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逐项比较,并按比较结果排列出先后顺序;如果所有科目分值都相同,则按同分数考生处理。
3.“美术学类”“设计学类”专业在云南省实行文化总成绩、专业总成绩双上线,按“文化总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原则。若进档考生文化总成绩相同,按专业总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如专业总成绩相同,则按文化总成绩超出该批次文化总成绩录取控制线的分值从高到低排序;如果超出该批次文化总成绩录取控制线的分值相同,则按照顾加分分值从低到高排序;如果照顾加分分值相同,则按语文、数学、首选科目成绩、再选科目总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逐项比较,并按比较结果排列出先后顺序;如果所有科目分值都相同,则按同分数考生处理。
4. “体育学类”专业在云南省按田径和非田径(包含体操、游泳、篮球、排球、足球、武术六个专项)两个类别分列招生计划,实行文化总成绩、专业总成绩双上线,按专业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原则。录取过程中若某个类别满足文化总成绩、专业总成绩要求的报考生源不足,则该类别缺额计划用于录取报考其他类别且专业总成绩较高考生。如专业总成绩相同,则按文化总成绩超出该批次文化总成绩录取控制线的分值从高到低排序;如果超出该批次文化总成绩录取控制线的分值相同,则按照顾加分分值从低到高排序;如果照顾加分分值相同,则按语文、数学、首选科目成绩、再选科目总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逐项比较,并按比较结果排列出先后顺序;如果所有科目分值都相同,则按同分数考生处理。
5. “体育教育(校园足球方向)”专业只招云南省足球专项考生,实行文化成绩、专业成绩双上线,按足球专项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原则。若进档考生足球专项成绩相同,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进档考生足球专项成绩、专业成绩均相同,按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进档足球专项成绩、考生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均相同,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进档考生足球专项成绩、专业成绩、文化成绩和各单科成绩都相同,按同分数考生处理。
6.“音乐与舞蹈学类”“美术学类”“设计学类”“体育学类”专业在其余省(区、市)实行文化总成绩、专业总成绩双上线,按专业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原则。若进档考生专业总成绩相同,按文化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专业总成绩、文化总成绩均相同,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专业总成绩、文化总成绩和各单科成绩都相同,按同分数考生处理。部分按其默认投档规则投档的省(区、市),录取时则按进档考生的投档成绩排名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7.部分按其他类型综合成绩投档的省(区、市),录取时按进档考生的综合成绩排名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进档考生综合成绩相同,按专业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专业总成绩相同,按文化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专业总成绩、文化总成绩均相同,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专业总成绩、文化总成绩和各单科成绩都相同,按同分数考生处理。综合成绩的计算方式由学校和相关省(区、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商定。
第二十三条 加分:学校认可生源所在省(区、市)的政策性加分;对符合降分条件的考生,按生源所在省(区、市)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还须参加各省(区、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的英语口试或听说测试,其他专业不作要求。新生进校后,我校的公共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
第二十五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严格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具体内容可到学校招生网查询:http://zs.cxtc.edu.cn)。考生填报志愿时务必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规定,避开受限专业和学科,以免录取时因不符合要求被退档。
1.考生如患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第一部分列示的疾病,学校所有招生专业可不予录取。
2.考生如患有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学校的化学、生物技术、应用心理学、农学、园艺、学前教育、体育教育专业可不予录取。
3.考生如患有色觉异常Ⅱ度(俗称色盲),学校的化学、生物技术、应用心理学、农学、园艺、学前教育、体育教育、美术学、艺术设计(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地理科学专业可不予录取。
4.考生如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除同轻度色觉异常、色觉异常Ⅱ度两类列出专业外,学校的财务管理、会计学、市场营销、工商管理、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可不予录取。
5.考生如不能准确在显示器上识别红、黄、绿、蓝、紫各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数码、字母,学校的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可不予录取。
6.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学校的学前教育专业可不予录取。
7.葡萄与葡萄酒工程专业开设有品酒类课程,存在禁忌或对酒精过敏者请慎报。
8.食用菌科学与工程、葡萄与葡萄酒工程专业因培养过程涉及原料品质判断、加工过程监控、产品色泽标准控制等颜色识别任务,需以颜色波长作为严格技术标准,色弱、色盲慎报。
9.未列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专业目录的招生专业,参照相近专业的标准执行。
10.考生已经确定患病但仍然坚持填报不宜就读专业且被录取的,入学后不得以患病为由要求转专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招生专业男女生比例不限,对应、往届考生一视同仁。
第二十七条 被学校预录取的考生,经各省(区、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审定后,学校将按考生报名时所填地址和联系号码寄发录取通知书。从报名到招录期间,考生应始终注意保持信息的一致性。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专升本”“少数民族预科”“预科升学”以及其他专项计划的招生录取工作按照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招生考试院下发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校第二学士学位的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普通高校继续开展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要求和楚雄师范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学校职教本科的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楚雄师范学院2026年职教本科招生章程》执行。
第六章 入学复查、收费和奖助学制度
第三十一条 学校确定的录取名单经各省(区、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批准后,即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三十二条 凡被学校录取的新生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持录取通知书、有效身份证件等凭证材料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于报到截止日期前向所属学院书面请假(须附相关证明材料)。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录取标准进行资格复查(含体检、职教本科学生职业技能和艺术类、体育类学生专业复测),合格者予以注册学籍。复查不合格或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者,由学校按具体情况予以相应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已取得学籍的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 “专升本”新生入学报到时,必须持专科毕业证书原件、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录取通知书原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学校报到(应届毕业生必须在专科毕业当年8月31日前取得专科毕业证书)。不能提供专科毕业证书原件的,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学士学位”新生入学报到时,必须持本科毕业证书原件、学士学位证书原件、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录取通知书原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学校报到。不能提供本科毕业证书原件和学士学位证书原件的,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十五条 收费标准: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我校普通本科招生专业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如下
(一)学费标准
序号 | 招生专业(类别) | 学费(元/生•学年) |
1 | 小学教育 | 4200 |
2 | 学前教育 | 4200 |
3 | 人文教育 | 4200 |
4 | 华文教育 | 4200 |
5 | 汉语言文学 | 4200 |
6 | 英语 | 4200 |
7 | 汉语国际教育 | 4200 |
8 | 泰语 | 4200 |
9 | 农学 | 4500 |
10 | 贸易经济 | 4500 |
11 | 金融学 | 4500 |
12 | 思想政治教育 | 4500 |
13 | 社会工作 | 4500 |
14 | 旅游管理与服务教育 | 4500 |
15 | 市场营销 | 4500 |
16 | 财务管理 | 4500 |
17 | 公共事业管理 | 4500 |
18 | 工商管理 | 4500 |
19 | 会计学 | 4500 |
20 | 教育技术学 | 5000 |
21 | 数学与应用数学 | 5000 |
22 | 信息与计算科学 | 5000 |
23 | 物理学 | 5000 |
24 | 化学 | 5000 |
25 | 生物技术 | 5000 |
26 | 地理科学 | 5000 |
27 | 自然地理与资源环境 | 5000 |
28 | 应用统计学 | 5000 |
29 | 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 | 5000 |
30 | 应用心理学 | 5000 |
31 | 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 | 5000 |
32 | 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 | 5000 |
33 |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 5000 |
34 | 网络工程 | 5000 |
35 | 葡萄与葡萄酒工程 | 5000 |
36 | 数字媒体技术 | 5000 |
37 |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 5000 |
38 | 城乡规划 | 5000 |
39 | 新能源科学与工程 | 5000 |
40 | 人工智能 | 5000 |
41 | 食用菌科学与工程 | 5000 |
42 | 科学教育 | 4200 |
43 | 体育教育 | 4500 |
44 | 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 | 4500 |
45 | 园艺 | 4500 |
46 | 音乐学 | 8500 |
47 | 美术学 | 8500 |
48 | 书法学 | 8500 |
49 | 环境设计 | 10000 |
50 | 音乐表演 | 10000 |
51 | 视觉传达设计 | 10000 |
52 | 工艺美术 | 10000 |
53 | 材料科学与工程 | 5000 |
说明:
1.学校最终的招生专业以各省(区、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公布为准。
2.上述学费为2026年度执行标准,如有调整以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当年制定的收费政策或核定的标准执行。
3.学校招收的地方公费师范生、地方优师专项计划师范生免收学费。
(二)住宿收费标准
普通宿舍400元/生·学年,学生公寓(六人间)800元/生·学年,学生公寓(四人间)1200元/生·学年。学校招收的地方公费师范生、地方优师专项计划师范生免收住宿费。
(三)学校录取的少数民族本科预科学生预科阶段的学费、住宿费按云南省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教育基地标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 奖学、助学措施:按有关规定,学校设有各类奖助学金、建立“奖、助、贷、勤、补、提、保”为一体的帮困助学保障体系,确保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均可获得不同层次与形式的资助。
第七章 证书发放
第三十七条 凡具有学校正式学籍且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专业毕业条件者,颁发楚雄师范学院本科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章 学校地址及联系方式
第三十八条 学校地址及联系方式
1.学校地址:云南省楚雄市鹿城南路546号
2.学校官方网址:https://www.cxtc.edu.cn
3.学校招生网网址:http://zs.cxtc.edu.cn
4.学校招生微信公众号:楚雄师范学院招办
5.招办联系电话:0878-3129000(兼传真)
6.招生监督电话:0878-3133071
7.邮政编码:675000
8.咨询邮箱:cxsyzb@cxtc.edu.cn
说明:学校所有有关招生录取的信息均通过学校招生网和微信公众号发布,最终信息以学校公开发布的为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2026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未尽事宜以教育部相关文件及各省(区、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文件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 本章程通过阳光高考平台和学校招生网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学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四十一条 楚雄师范学院招生办公室为学校实施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招生的唯一机构,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营利性培训。对以“楚雄师范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招生咨询过程中,学校不作任何录取承诺,招生咨询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构成学校对考生及家长的要约或承诺。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规定如与本章程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政策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政策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由楚雄师范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