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哈尔滨健康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相关政策要求,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院全日制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院全称:哈尔滨健康职业学院。
第四条 办学类型、层次及学制:民办非营利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专科),学制为三年。
第五条 主管部门: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六条 毕业证书学院名称:哈尔滨健康职业学院。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获得教育部电子注册普通高等教育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第七条 学院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长江南路470号。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学校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工作政策,讨论决定学校招生工作的重大事项。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全日制高职(专科)生招生录取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 招生工作全程接受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招生政策,全面实施“阳光工程”。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原则
第十条 学院2026年招生计划按照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招生专业有护理、口腔医学技术、中医康复技术、食品营养与健康、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与管理,面向全国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具体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以生源所在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公开发布的信息为准。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有关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的政策及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1.报考学院的考生,其专业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录取。根据考生总分进行排序,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考生投档分数相同时,参照黑龙江省当年录取文件执行。具体如下: 高考改革省份,高考成绩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依次按考生数学、语文、外语、综合(首选科目单科、再选科目单科以此类推)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如成绩仍然相同,比较考生志愿顺序,顺序在前者优先录取。非高考改革省份,文理科均按照数学、语文、外语、综合成绩顺序进行录取。
2.外语要求:我院招收的考生不限语种;专业教学培养使用的外语语种为英语
3.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执行教育部和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政策规定。
4.学院各专业录取时对应届生和往届生、男女比例、语种无特殊限制。
5.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于体检结论符合指导意见中第一部分“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可以不予录取”所含疾病的考生,学校不予录取。对于体检结论符合指导意见中第二部分第一条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的考生,护理、口腔医学技术、中医康复技术(医学类各专业)不予录取。对于体检结论符合指导意见中第二部分第六条携带乙型肝炎表面抗原的考生,食品营养与健康专业不予录取。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二条 根据《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放开一批商品和服务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黑价〔2017〕29号)规定,我院各专业学费将严格按照各省在招生计划中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文件精神,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学院还协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在校期间免息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入学后申请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四条 学院将进一步完善公开透明的工作体系,全面推进阳光工程制度化、系统化、常态化;进一步加强面向考生的宣传服务工作,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坚决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学院的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收费标准、录取原则和录取结果均可登录学院官网查询。
第十五条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长江南路470号。
邮编:150300
咨询电话:0451—58652068
邮箱:jkzyzsb@163.com
学院网址:https://www.hjzy.cn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或有舞弊行为者,一经核实,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及解释权属哈尔滨健康职业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八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