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能源职业技术学院2025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及教育部相关规定,为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证学校普通专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结合本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校概况
学校名称:云南能源职业技术学院
办学类型: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学 制:三年
学校代码:4153013136
主管部门:云南省教育厅
学校地址:
麒麟校区:云南省曲靖市职教园区文苑北路10号
沾益校区: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龙华街道西河社区
第三条 学历证书:学习期满,完成规定的课程修读学分,达到毕业资格审核条件后准予毕业,由云南能源职业技术学院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统一网上电子注册)。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章程、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
第六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作为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处理招生的日常工作。招生办公室设在学校招生就业处。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机构的全程监督下有序开展,自觉接受上级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学校人才培养、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省(区、市)生源情况、学校毕业生就业升学情况、区域协调发展及国家重点支持政策、历年计划等因素,综合确定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九条 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条 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
学校无预留招生计划。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一条 录取规则:
1.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2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的各项要求,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落实“阳光招生”政策,对参加2025年高考的考生择优录取。
2.投档时,根据考生成绩、招生计划数和生源情况,在录取控制分数线上,以考生志愿为投档依据,将投档成绩按一定规则排序后从高到低投档。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适用于不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设置1个院校专业组志愿的批次(段),适用单志愿投档规则。设置多个院校专业组志愿的批次(段),适用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
3.专业调剂
在设置专业服从院校调剂标志的批次(段)录取时,当考生所填专业均已录满时,依据考生填报的志愿是否服从专业志愿调剂在同一院校专业组内的专业间进行调剂。
4.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做退档处理:
(1)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并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
(2)考生身体条件不符合所报专业的要求又无法调剂到其他专业的;
(3)学校计划已满,考生仍未被录取的;
(4)各省级招生部门规定应当退档的其他情形。
5.除“煤矿智能开采技术”“通风技术与安全管理”专业限招男生外,其他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6.学生体检标准遵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7.录取期间,计划调整按程序上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执行。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二条 收费标准:学费5000元/学年,住宿费:六人间800元/学年。具体收费标准按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党和政府在高等教育本(专)科阶段建立了奖、助、贷、减、免、补、勤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学校通过实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绿色通道”、勤工助学及校级奖助学金等项目,激励、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并成长成才。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新生报到要求
对经由省级招生机构审核通过并被学校确认录取的考生,持我校寄发的录取通知书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按学校有关规定和录取通知书上报到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在新生报到日期前向学校请假,未经学校同意或未请假逾期一周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五条 新生入学资格审查
新生入学时,审查人员要对新生报到的录取通知书、有效身份证件、考生名册等材料进行核对。如发现弄虚作假、冒名顶替或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874-3181871、3181873
监督举报电话:0874-3181895
信访邮箱:ynnyjjjc@163.com
传 真:0874-3513237
邮 编:655001
学校网址:http://www.ynny.cn
第十七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