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大学2026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和教育部及自治区有关高校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大学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大学
第三条 国标代码:4165010995
第四条 办学层次:职业本科、高职(专科)
第五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六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七条 办学地址:新疆昌吉市文化东路29号(主教学区)
第八条 学校概况: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大学创建于1958年,2024年6月,经教育部批准,以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为基础设立,是新疆首所公办本科层次职业技术大学。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相关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的招生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实施细则,指导和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招生就业处),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职业本科、高职(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大学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委办公室的监督下进行,同时实施第三方监督,在招生委员会中增加教师代表,以充分发挥民主管理和监督作用。
第三章 计划与录取
第十二条 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大学按照教育部有关工作要求,根据各省(区、市)考生数量、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趋势、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去向、本校各专业的人才培养需要、考生对各专业的认可度、历年计划安排等因素确定分省计划及各专业选考科目要求,报教育部备案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大学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对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择优录取,不设分数级差。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若考生生源所在省级(区、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规定招生考试成绩排序规则的,学校将按照相应规定进行招生录取。生源所在省(区、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未明确规定招生考试成绩排序规则的,则按科目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优先录取单科成绩高的考生。高考综合改革省份,依次按照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排序;传统高考省份,理工类按照数学、理科综合、语文成绩排序;文史类按照语文、文科综合、数学成绩排序。三校生按照语文、数学、政治理论成绩排序。
第十五条 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大学在提档时原则上认可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
第十六条 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大学各类型招生专业均无男女比例要求。高考无外语语种限制,入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七条 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大学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中的有关规定。除规定的条目外,根据学校专业培养的实际要求,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作以下补充规定:
(一)按照《指导意见》第二条第1款,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能录取的专业:动物医学、宠物医疗、宠物养护与驯导、现代水产养殖技术、食品工程技术、食品智能加工技术、食品检验检测技术、现代粮食工程技术、农产品加工与质量检测、粮食储运与质量安全、设施园艺、园林景观工程、园林工程技术、风景园林设计、园艺技术、环境工程技术、环境监测技术、现代种业技术、植物保护与检疫技术(航空植保方向)、药品生产技术、药品质量与安全、数字媒体技术专业。
(二)按照《指导意见》第二条第3款,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能录取的专业:智能化农业装备技术、机电一体化技术、电气自动化技术;不能准确在显示器上识别红、黄、绿、蓝、紫各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数码、字母者不能录取的专业:物联网应用技术。
第四章 新生入学
第十八条 按国家招生相关规定,经学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大学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书面向所在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个人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二十条 新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按时报到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申请,经学校相关部门批准,可以保留一定期限的入学资格:
(一)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须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二)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三)创业保留入学资格不超过2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报到后两周内办理手续,无故不办理手续者,不再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两周内应向学校提交书面入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应征入伍新生按照《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的通知》和《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及程序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学校有关要求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经医院复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入学,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满,但未申请办理入学的,无不可抗力或正当理由,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符合我校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 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大学的学费和住宿费按照自治区现行规定执行。
(一)本科:文科类专业3100元/学年,财经类专业3200元/学年,理工类专业3500元/学年。
(二)高职(专科):文科类专业2900元/学年,财经类专业3000元/学年,理工类专业3300元/学年。
(三)高职(专科)校企合作办学专业:大数据与会计专业4500元/学年,电子商务专业4800元/学年,大数据技术、信息安全技术应用、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专业均为6800元/学年。
(四)住宿费标准:600元/学年(8人间),800元/学年(6人间)。
具体各专业学费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公布的专业收费明细。
第六章 奖励及资助办法
第二十五条 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大学根据中央、自治区有关要求构建了完整的高等教育阶段本专科国家奖学金、本专科国家励志奖学金、本专科国家助学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大学苗永清奖学金、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大学“自强之星”奖学金、何康奖学金、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大学伙食补助资金(25%)、勤工助学资金、临时困难补助、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等多元化、全方位、全过程的资助体系,持续助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大学通过学校招生信息网公布录取信息(https://www.xjavtu.edu.cn/zsb/),考生还可通过各省(区、市)教育考试院的录取查询方式进行查询。
第二十七条 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大学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个人参与或介入学校招生工作。
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大学教务处(招生就业处)
联系电话: (0994)2334961,2362220
电子邮箱: xjnzdjw@126.com
招生信息网址:https://www.xjavtu.edu.cn/zsb/
纪委监督受理电话:(0994)2334923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大学招生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招生章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