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大学2025年招生章程
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大学2025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和教育部及自治区有关高校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大学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大学
第三条 国标代码:10995
第四条 办学层次:职业本科、高职(专科)
第五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六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七条 办学地址:新疆昌吉市文化东路29号(主教学区)
第八条 学校概况: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大学是一所公办本科层次职业大学。学校创建于1958年,2024年6月,教育部批准以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为基础设立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大学,成为新疆首所公办本科层次职业学校。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相关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的招生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实施细则,指导和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招生就业处),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职业本科、高职(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大学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委办公室的监督下进行,同时实施第三方监督,在招生委员会中增加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充分发挥民主管理和监督作用。
第三章 计划与录取
第十二条 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大学按照教育部有关工作要求,根据各省(区、市)考生数量、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趋势、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去向、本校各专业的人才培养需要、考生对各专业的认可度、历年计划安排等因素确定分省计划及各专业选考科目要求,报教育部备案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大学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对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择优录取,不设分数级差。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若考生生源所在省级(区、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规定招生考试成绩排序规则的,学校将按照相应规定进行招生录取。生源所在省级(区、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未明确规定招生考试成绩排序规则的,则按科目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优先录取单科成绩高的考生。高考综合改革省份,依次按照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排序;传统高考省份,理工类按照数学、理科综合、语文成绩排序;文史类按照语文、文科综合、数学成绩排序。三校生按照语文、数学、政治理论成绩排序。
第十五条 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大学在提档时原则上认可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
第十六条 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大学全部专业均无男女比例要求。高考无外语语种限制,但学生入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七条 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大学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四章 入学与注册
第十八条 根据国家招生相关规定,经学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大学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书面向所在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新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按时报到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申请,经学校学生工作部批准,可以保留一定期限的入学资格:
(一)因病保留入学资格1年;
(二)参军入伍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三)创业保留入学资格不超过2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报到后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无故不办理手续离校者,不再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所在学院提交书面入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参军入伍新生按照《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的通知》和《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及程序执行。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大学的收费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收费管理处的标准执行。
(一)本科:文科类专业3100元/学年,财经类专业3200元/学年,理工类专业3500元/学年。
(二)高职(专科):文科类专业2900元/学年,财经类专业3000元/学年,理工类专业3300元/学年,英语类专业3500元/学年。
(三)高职(专科)校企合作办学专业:大数据与会计专业4500元/学年,电子商务专业4800元/学年,大数据技术、信息安全技术应用、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专业均为6800元/学年。
(四)住宿费标准:600元/学年(8人间),800元/学年(6人间)。
第六章 奖励及资助办法
第二十四条 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大学构建了完整的国家奖助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助学金、学校奖学金、社会资助、服兵役学生学费补偿、减免、代偿、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等多元化、全方位、全过程的资助体系,持续助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大学通过学校招生信息网公布录取信息(https://www.xjavtu.edu.cn/zsb/),考生还可通过各省(区、市)教育考试院的录取查询方式进行查询。
第二十六条 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大学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个人参与或介入学校招生工作。
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大学教务处(招生就业处)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0994)2334961,2362220
电子邮箱: xjnzdjw@126.com
招生信息网址:https://www.xjavtu.edu.cn/zsb/
纪委监督受理电话:(0994)2334923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大学招生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招生章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