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中医药大学2026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概况
1.学校名称:黑龙江中医药大学,英文译名HEILONGJIANG UNIVERSITY OF CHINESE MEDICINE。
2.学校地址:黑龙江中医药大学有两个办学地点,分别为校本部和佳木斯校区。
3.办学层次:本科和研究生学历教育,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
4.办学类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建的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中医药院校。
5.学校标识码:4123010228。
6.学校主管部门:黑龙江省教育厅。
7.学校于2004年全国首批获得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优秀结论,2007年全国首家通过教育部本科中医学专业认证单位,连续三次荣获全国文明单位,2018年、2022年两次获批成为黑龙江省“高水平大学和优势特色学科建设高校”,2021年获批成为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建高校,2023年获批成为经方与现代中药融合创新全国重点实验室共建单位,2025年获评“全国文明校园”称号。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新生。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监督,同时欢迎考生、家长、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参与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本科招生方面的重大事宜,其下设招生办公室和监察办公室。招生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设在招生就业处;监察办公室负责招生监察工作,设在驻校纪检监察组。
第六条 招生就业处代表学校全面负责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的招生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章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执行学校招生章程;
3.开展招生宣传工作,解答招生过程中各类问题,接受社会监督和咨询;
4.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分省(直辖市、自治区)分专业招生计划;
5.研究、论证、编制分省(直辖市、自治区)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报批。组织实施全校各类全日制本科专业的招生录取工作;
6.对录取的新生信息进行审查,并负责处理录取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遗留问题。
第三章 入学与毕业
第七条 凡报考我校全日制的考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学生符合专业培养方案要求,成绩合格,颁发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本科学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校招生计划按照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2026年度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特殊类型招生的招生政策、报考条件、招生计划等按照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管理部门有关文件执行。高考综合改革省(直辖市、自治区)按院校专业组或专业设定的选考科目要求录取考生,考生选考科目须符合学校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
第九条 学校招生专业、招生计划数和高考综合改革省(直辖市、自治区)选考科目要求以及其它要求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审核公开发布的信息为准。
第十条 学校录取工作采取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方式进行,从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做招生“中介”。高考咨询人员意见仅供参考,不作为录取依据及承诺。有关招生录取工作,请直接与学校招生就业处联系,对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活动的中介机构和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一条 学校认真贯彻教育部和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招生录取有关规定,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的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确定考生是否录取及录取专业。进档考生若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且服从专业调剂,学校将调剂录取至尚未满额的专业,调剂时按“分数优先”的办法分配专业,所有专业调剂考生的优先级均低于其他考生;进档考生中若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 专业录取时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依据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安排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对于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按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分数相同考生排位次办法,位次在前者优先录取。若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对于排位次办法没有规定的,高考综合改革3+1+2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的顺序排序;高考综合改革3+3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的顺序排序;其他非改革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考生理工类专业按照数学、综合、语文、外语的顺序排序,文史类专业按照语文、综合、数学、外语的顺序排序。
第十三条 对符合国家照顾政策,享受加分、降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省级招生管理部门的规定加分、降分提档。
第十四条 各专业不限制语种。八年制中医学类专业外语教学培养采用英语授课;学校本科教学培养公共外语课为英语、日语、俄语授课,请其他语种考生谨慎填报志愿。
所有专业招生没有男女比例限制。
助产学男生慎报。
第十五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必须符合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要求。根据专业培养需要,有以下情况者不予录取:
1.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色觉异常Ⅱ度(俗称色盲)不予录取的专业:中药学类专业(中药学、中药资源与开发、中药制药)、药学类专业(药学、药物制剂、药物分析)、化工与制药类专业(制药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类专业(食品营养与健康)、生物科学类专业(生物技术)、心理学类专业(应用心理学)、体育学类专业(运动康复)、中医学类专业(中医学、中医学(5+3一体化)、中医学(5+3一体化,专业硕士儿科学)、针灸推拿学、中医康复学、中医骨伤科学)、中西医结合类专业(中西医临床医学)、护理学类专业(护理学、助产学)、医学技术类专业(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实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康复治疗学、健康与医疗保障)、交叉学科类专业(智能医学工程)。
2.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兰、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予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色觉异常Ⅱ度两类列出专业外,还包括工商管理类专业(市场营销)、公共管理类专业(公共事业管理)。
对于《体检指导意见》中规定“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的情况,学校不予录取;对于《体检指导意见》中规定“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情况,学校有关专业不予录取。新生入学后,学校将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包括入学资格审查和体检等)。审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学校不设预留计划,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调档比例均为100%。
第五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学校按照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批准的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费用执行标准以发改、财政部门批复标准为准。
第十九条 在校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社会奖助学金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学校招生部门联系方式
招生主管部门:招生就业处
学校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平路24号
邮 编:150040
办公电话:0451-82193026
咨询电话:0451-82193455、82193477、87267011、87267012、87267013、87267014、87267015(报考期间咨询电话)
传 真:0451—82193026
学校通过黑龙江中医药大学招生信息网及时公布有关招生信息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结果,网址:http://zsjy.hljucm.net。
第二十一条 黑龙江中医药大学佳木斯学院是学校直属的办学单位,地处佳木斯市。负责培养学校部分本科专业。其招生咨询联系方式如下:
招生主管部门:招生就业科
学校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光华街53号
邮 编:154007
办公电话:0454—6103226、6103227
传 真:0454—8782721
学院网址:http://jmsxy.hljucm.net/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黑龙江中医药大学招生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录取工作适用本章程。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招生章程同时废止;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政策如与本章程冲突者,以本章程为准,并即时废止以往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