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25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有关高考招生录取工作政策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基本信息
第二条 学校名称:四川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第三条 院校标识码:4151014221
第四条 学校举办者:绵阳市人民政府。
第五条 学校主管部门:四川省教育厅、绵阳市教育和体育局
第六条 办学地址:
绵阳校区: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教育园区教育西路16号(邮编621000)
西校区:四川省江油市诗城路西段125号(邮编:621700)
东校区:四川省江油市东山路北段100号(邮编:621709)
第七条 办学层次:全日制普通专科。
第八条 办学性质:公办。
第九条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第十条 学制:三年。
第十一条 学生完成学校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后,符合《四川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且达到毕业条件的,颁发四川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全日制普通专科毕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对招生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委员会下设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学校以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自身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为主要依据制定各专业分省招生计划,报经四川省教育厅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2025年分省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五条 学校各专业按照各省(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批次招生。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纪律,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根据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学校在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录取规则按生源地高考综合改革的政策、规定执行。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须满足该专业选考科目要求。
第十八条 录取方式:在教育部批准计划招生的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下,实行网上远程录取。
第十九条 调档比例:按国家或计划招生的省教育考试院相关规定调阅考生档案,学校在各省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均为100%。其中,对于因考生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出现的招生计划空缺,均用于考生志愿的公开征集。
第二十条 若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时,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到低调剂到其他未录取满额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一条 按政策加分的考生,以加分后的成绩排序录取。
第二十二条 男女比例: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三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学校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二十四条 考生注意事项:
1.小学英语教育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新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教学语种。
2.体检不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第一点的考生,学校不予录取;体检不符合第二点专业要求的考生,学校相关专业不予录取。
3.普通类专业,根据考生高考文化成绩排序确定位次。考生高考文化成绩相同时,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数学两科中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
4.艺术类专业,在考生高考文化成绩、省级专业统考成绩分别达到省录取控制分数线后,根据考生综合成绩排序确定位次。考生综合成绩相同时,依次比较省级专业统考成绩、高考文化成绩,若还相同,再按普通类高考文化成绩同分排序规则由高到低排序。
5.体育类专业,在考生高考文化成绩、省级专业统考成绩分别达到省录取控制分数线后,根据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排序确定位次。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相同时,比较高考文化成绩,若还相同,则按普通类高考文化成绩同分排序规则由高到低排序。
6.根据川教[2010]26号文件规定,患有以下疾病者视为教师资格人员体检不合格:肝硬化、慢性肝炎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此类考生慎报学前教育、早期教育专业。
第二十五条 录取结果公布:通过教育部批准计划招生的省教育考试院、四川省内各市、州教育考试院、学校官网公布录取结果。
第二十六条 保证新生质量:根据招生政策和录取标准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地区、原单位,并上报相关部门。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新生须在录取通知书注明的报到时间内持录取通知书、高考准考证、身份证到校报到,逾期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机制
第二十八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招生录取工作,学校录取工作同时接受考生、家长、社会、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九条 为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确保每位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学校建立了学生资助帮扶体系,包括生源地助学贷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校级助学金、勤工助学岗位、其他政策性的学费减免等。
第三十条 收费标准: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有关政策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规定的项目,坚持学生自愿、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四川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学校招生就业处
联系地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教育园区教育西路16号
邮政编码:621000
咨询电话:0816-3661357、3662588
监督电话:0816-3690811、3690819
传真:0816-3662588
学校官网:https://www.scyesz.edu.cn
学校招生网:https://www.scyesz.edu.cn/zs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