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华学院2026年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本、专科招生工作实际,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文华学院(院校识别码:4142013262)。
湖北省招生代码:C203,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当地公布的我校招生代码为准。
学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文华园路8号(邮政编码:430074)。
第三条 文华学院(Wenhua College),地处武汉光谷核心区,是湖北省属民办普通全日制高校,前身为2003年5月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2014年5月,教育部批准学校转设为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本科学校,更名为“文华学院”。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劳等情况,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组建由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该小组主要职责是研究和制定学校招生工作政策,并决策招生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文华学院本、专科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的常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本、专科生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对本、专科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进一步优化招生专业结构和区域结构,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及重点支持政策、历年计划安排等因素,科学、合理编制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学校按上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比例,设置普通本科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使用时,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主要投放到报考我校优质生源集中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十条 学校招生计划及相关招生信息通过文华学院招生信息网(http://www.hustwenhua.net)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权威刊物对外发布。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学校依据学生志愿和高考成绩录取。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批次,学校优先录取分数高的考生;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省份批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学校各专业招收男女生比例不限。对应届生和往届生同等对待。
第十二条 调档比例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比例执行,其中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批次,调档比例控制在105%以内;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省份批次,调档比例控制在120%以内。
第十三条 对于依据国家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政策规定享受加分投档的考生,本校在录取时承认其加分资格,且该加分在专业分配亦予以适用。
第十四条 对拟录取的考生安排专业时,以投档成绩为准,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不设专业级差。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如考生同意调剂,则安排到未录满的专业;不同意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对于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同分排序规则不明确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高者。相关科目中,非高考综合改革省份依次比较综合、语文、数学、外语成绩,高考综合改革省份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
第十五条 英语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其他各专业不限语种,学生进校后以英语或日语作为第一外语组织教学。
第十六条 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依据教育部、原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其他相关文件执行。特殊专业要求如下:护理学专业女生身高需达到158厘米,无色觉异常,身心健康,五官端正,且身体裸露部位无明显疤痕或纹身;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数字媒体艺术、产品设计等专业不录取色盲或色弱考生。新生入学后均须参加体检复查,若复查结果不合格,学校将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考生文化课和专业课成绩均应达到所在省相应批次投档资格线。
(一)湖北省内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
1.美术类、设计类按“(文化成绩x40%+省级统考专业成绩x60%)x2”的公式计算总分后进行排序;
2.舞蹈表演专业按“(文化成绩x30%+省级统考专业成绩x70%)x2”的公式计算总分后进行排序;
3.体育类按“高考文化课成绩x0.5+体育身体素质测试成绩x0.75”的公式计算总分后进行排序。
(二)湖北省外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
1.投档时已制定统一的成绩换算标准的省份(指的是文化课和专业课按照一定比例换算成综合分投档的省份),则按各省统一规定的排序成绩录取;
2.若部分省份投档时,没有制定统一的成绩换算标准(指的是文化、专业双过线,按照文化课或专业课成绩投档的省份),则按照如下规则排序:
(1)美术类、设计类按“(文化成绩x40% + 省级统考专业成绩x60%)x2”的公式计算总分后进行排序;
(2)舞蹈表演专业按“(文化成绩x30%+省级统考专业成绩x70%)x2”的公式计算总分后进行排序;
(3)体育类按“高考文化课成绩x0.5+体育身体素质测试成绩x0.75”的公式计算总分后进行排序。
第五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十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期限要求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甚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规定,新生入学时须按湖北省物价局核定我校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等相关费用,各专业具体收费标准以学校网站公布为准。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通“绿色通道”。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凭录取通知书及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向当地县(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局或教委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还设立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毕业生奖学金、企事业单位设立的奖助学金及勤工助学基金等资助项目。
第二十三条 学校通过招生信息网发布有关招生信息及录取结果。招生咨询电话:027-87583391;微信公众号:文华学院招生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若遇国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招生政策进行调整,学校将按最新规定执行。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不委托也不允许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参与、介入学校招生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文华学院招生就业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发文之日起生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