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工程职业学院2025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实施高考“阳光工程”的精神,保证招生工作的“公平、公开、公正”,规范招生工作行为,维护学校和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广西工程职业学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广西工程职业学院普通全日制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广西工程职业学院,学校标识码:4145014127。
第四条 学校办学性质、办学层次:民办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职业教育(专科)。
第五条 广西工程职业学院是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对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全日制专科学生,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六条 办学地址:广西百色平果市大学路1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制定招生政策、统筹招生宣传并监督录取流程,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审核录取资格,协调校内各部门招生事务,处理考生申诉,优化招生机制。其成员由学校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校内有关部门负责人等组成。
第八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普通高职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全日制普通高职招生日常事务。工作职责主要是: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章程;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组织实施本校全日制普通高职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组织本校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工作,并对考试安全负责、考试卫生防疫负责,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对违规考生进行认定、处理,并将违规事实处理结果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履行本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本校有关招生录取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党委、纪委、纪检监察办公室全程监督,同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在国家方针政策的指导和教育部的统筹安排下,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对人才培养的战略需求,遵循公平性、科学性、稳定性、灵活性的原则,结合学校自身实际,确定来源计划的编制办法。学校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由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 当录取过程中出现各专业之间线上生源差距较大的情况时,在总计划不变的前提下,经教育考试主管部门同意,适当调整各专业招生计划数,减少线上生源不足的专业招生计划,相应增加生源充足的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我校在进行高考综合改革省(区、市)的招生计划中,对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科目要求,采用“3+3”模式的,我校各专业均不提科目要求,采用“3+1+2”模式的,各专业首选科目为物理或历史均可,再选科目不提科目要求。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学校录取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通知和招生省级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实施,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考量考生德、智、体、美、劳情况,以其投档成绩和所填报专业志愿为依据,择优录取,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考生,学校不予录取。
第十三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遵循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学校当年分类招生录取规则详见分类招生简章。
在普通高考统考招生中采用平行志愿录取原则,对进档考生以投档成绩为依据,按分数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遵循考生专业志愿进行录取,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专业录取过程中,投档成绩相同时,按考生生源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投档同分排序规则执行。
第十五条 对于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按投档成绩优先的原则录取,学校尽量满足专业志愿。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在全部有专业志愿考生录取分档完毕后,再将所有未录取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从高分到低分排序调剂到其他尚未录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艺术类考生录取按照考生生源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对艺术类专业的投档模式确定录取规则,在考生文化成绩和艺术统考(联考)成绩均达到所在省(区、市)划定的相应科类分数线基础上,采用分数优先原则录取,同分条件下按各省份确定的投档同分排序规则执行。
根据考生报考志愿,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遇投档成绩相同,则优先录取术科成绩高的考生;如投档成绩相同且术科成绩相同,则优先录取语文成绩高的考生,依次是数学、英语。如生源所在地招生政策有特殊规定则以当地政策为准。
第十七条 执行考生所在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降)分政策。录取时,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经各省(区、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同意,可适当加(降)分录取。
第十八条 所有招生专业均无男女比例及民族成份要求。报考空中乘务专业身高要求:男生身高不低于170cm,女生身高不低于160cm ;报考高速铁路客运服务专业身高要求:男生身高不低于168cm,女生身高不低于158cm。
第十九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执行。
因专业性质所限,对报考空中乘务、高速铁路客运服务专业2个专业高考体检结果中出现以下一种情况的考生不予录取:
(一)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
(二)色觉异常Ⅱ度(俗称色盲)。
第二十条 考生外语应试语种不限,学校公共外语课程仅开设大学英语课。
第二十一条 往届生的录取按照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与应届生同等对待。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经有关省级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时间到校报到、注册入学。不能按期报到的新生,应于规定报到日期前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履行请假手续,请假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招生录取工作全部实行远程网上录取,录取进度和结果将会及时公布在学校官方网站上,录取通知书寄递工作要按照教育部、国家邮政局有关工作要求执行。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发改委收费规〔2019〕1145号)和《广西工程职业学院实施学分制收费退费管理办法(试行)》(桂工程院财字〔2023〕4号)执行,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学生入学时须按照规定的标准预缴学费,毕业(离校)时根据学生实际修读情况结算学费。
预缴学费标准为:
(一)文、史、法、哲、教育学类专业:11800元/学年。
(二)理、工、管理、经济学类专业:9800-12800元/学年。
(三)艺术类专业:9800-12800元/学年。
住宿费标准为:
标准化公寓式宿舍4-8人间:1800-2600元/人每学年;
学生在校期间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与学费住宿费合并收取或强制服务等,主要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一)服务性收费:学生宿舍热水费38元/立方米;伙食费自愿入伙,据实结算。
(二)代收费:教材费600元/人每学年;军训服装费350元/人;专业制服费550元/人(其他专业)、1000元/人(高速铁路客运服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空中乘务);体检费80元/人;超定额水电费,按照自治区水电价格收取。收费项目及标准详情可参阅我校收费公示信息。
第二十五条 退费规定学生注册缴费后,因故退(转)学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学校一律根据实际学习时间计退学费、住宿费,据实计退学生预缴(预存)的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学习时间一学期按5个月、一个学年按10个月计算。具体规定如下:
(一)按学年收费时学费、住宿费退费规定
学生开学前申请退(转)学并经学校同意的,学校应全额退还已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开学后未入读的,按90%计退学费、住宿费;入读1个月(含)以内的,按85%计退学费、住宿费;入读超过1个月至1个学期的,按50%计退学费、住宿费;第1学期读完,第2学期入读3个月(含)以内的,按20%退学费、住宿费;第1学期读完,第2学期入读超过3个月的不再计退学费、住宿费。
(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退费规定
1.学生在校期间使用校园卡等储值卡即时支付服务性收费的,退学时学校应将卡里余额全部退还给学生;学生预缴的服务性收费,学校应据实结算后将余额全部退还给学生。
2.学生办理退学手续时,代收费相关具体项目还没有实施的,学校应将预收的代收费全部退还给学生;代收费相关具体项目已经实施的,学校可不退还预收的代收费或按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即时清算(多退少补)。
3.在校期间,学生对已缴但未实施或部分实施服务性项目或代收费项目而提出退费申请的,经相关部门确认签字该学生项目实施情况意见后,提交财务处审核结算,后按退费工作流程处理。
4.学校收取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示”的原则。应在项目实施完成后即实结算并向学生公示,多退少补。对于应退费用情况,由二级学院按学院批量申请,经分管领导确认签字后,提交财务处审核,后按退费工作流程处理。
收退费监督电话:12315、0776-5588658。
第七章 奖励资助政策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了“奖、助、缓、勤、贷”为一体的贫困学生资助体系,多渠道、多方位扶持资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
1.“奖、助、缓、勤、贷”分别对应奖学金(含国家奖学金、自治区政府奖学金和学校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助学金)、缓交学费(贫困生可申请缓交学费,最长缓缴期限不超过本学年)、勤工俭学(学校设有勤工俭学岗位)、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每人每年申请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20000元)。
2.在校生可享国家级、自治区级多项奖助政策。
国家奖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国家助学金资助比例以及资助金额按照国家制定的标准执行。目前分三档资助:一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47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3700元;三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700元。
3.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学生可根据实际工作表现、岗位性质及工作时长获得相应补贴,具体标准参照《广西工程职业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第八章 入学复查与保留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者,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 新生因身心健康等正当理由不宜在校学习的,可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原则上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特殊情况的,可申请保留2年。保留期满前,申请人应在新学年开学注册期间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并附指定医院(二级甲等及以上)出具的复诊体检合格证明。经学校审核通过后,编入当年度新生序列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一)复诊体检不合格。
(二)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且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
应征入伍的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在退役后2年内,持学校出具的《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录取通知书等证明材料,在学年开学注册期间,向学校申请入学,编入当年度新生序列并办理入学及注册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九章 其他
第二十九条 学校招生咨询、监察电话及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776-5680888、2635568
传真号:0776-5680888
学校网址:www.gxgcedu.com
通信地址:广西百色平果市大学路1号
邮政编码:531499
纪检监察及投诉电话:0776-5588163
学校纪委办邮箱:gxgcjwb@126.com
第三十条 我校招生工作严格遵循国家相关规定,由学校招生就业处统一组织实施,未授权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代为招生。任何机构或个人假借我校名义进行虚假宣传、承诺录取或收取费用的行为均属违法,我校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有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广西工程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广西工程职业学院
2025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