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应用职业技术学院2025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为了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规范招生,现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学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学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院概况
(一)学院名称:新疆应用职业技术学院
(二)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三)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四)学院国标代码:14417
(五)学院地址:
主校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北京西路62号)、特色校区(南校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阿克苏西路44号)、产教融合校区(东校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呼图壁街20号)
(六)学院基本概况:
新疆应用职业技术学院是2012年初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国家教育部备案的一所独立设置的以培养应用型、技能型人才为主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先后获得“全国民族教育先进集体”“全国成人高等教育先进学校”“全国学校艺术教育工作先进单位”“全国顶岗实习管理优秀单位”“中国产教融合百强院校”“全国职业教育百强”等荣誉称号,是全国第三批“1+X”证书制度试点院校和国家第三批现代学徒制试点学校。2024年9月,学院以优秀等次通过了自治区第二批优质校建设项目期满验收。
2021年6月,自治区党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支持新疆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区域职业教育高地的工作方案》(新教组办发〔2021〕3号),计划将学院打造成为区域职业教育高地。学院迎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近三年国家投入资金11.3亿多元,基础办学条件跃居全疆高职院校的前列,综合办学实力、人才培养质量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提升,步入高质量发展快车道。
学院整体布局为“一主一基地”:1个主校区、1个产教融合基地。占地面积共计1465.97亩,学院现有校舍面积46.52万平方米,现有图书155万册。学院设有高职高专三年制专业41个,与塔里木大学联办“4+0”园林、与新疆财经大学联办“3+2”旅游管理、与新疆理工学院联办“3+2”现代物流管理本科专业3个。学院积极对接自治区“十大产业集群”,不断调整专业结构,构建形成“5221”专业群布局(5个自治区重点(骨干)专业群、2个优先专业群、2个特色专业群、1个培育专业群)。
学院注重学生全面发展与创新能力培养,近三年,学院师生获得自治区及以上成果820项,其中国家级170项,自治区级650项。在2024年世界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国家级银奖1项、铜奖8项;在2024“一带一路”暨金砖国家技能发展与技术创新大赛全国总决赛获得国家级金奖2项、银奖7项、铜奖6项。
学院建有179个校内实习实训室和140余个稳定的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牵头建设了自治区级区域产教联合体1个、自治区级职教集团1个、自治区级产教融合实训基地2个,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3个,产业学院3个,生产性实训基地3个,企业教师工作站12个,技能大师工作室10个,劳模工作室、非遗传承工作室等6个,聘请产业教授20余人,行业导师130余人。有力地推动了政行企校各类主体深度融合、协同创新。2024年,我校毕业生年终毕业去向落实率为95.88%。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学院设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学院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招生的日常工作。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是在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的具体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学院纪委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六条 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专业设置、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年度面向全国、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并向社会公布。在招生录取过程中,经校招生委员会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对生源好、志愿满、录取分数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在次年作适当调整。
第七条 学制三年。学费:理工、文理兼类专业:3300元/年,艺术类专业:5500元/年,护理专业:3900元/年,财经类专业:3000元/年。住宿费:6人间800元/年,8人间600元/年(如有变动,以自治区物价部门审核标准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九条 学院成立由院领导、二级学院、财务等有关部门和人员参加的招生工作委员会,由招委会和纪委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十条 普通高考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进行录取。
第十一条 学院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按照“学校负责、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
(一)对符合我院调档要求的专科批次考生,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列,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考生总分相同时,按如下规则排序:
1.考生生源所在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规定招生考试成绩排序规则的,我院将按照相应规定进行招生录取。
2.考生生源所在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未明确规定招生考试成绩排序规则的,文史类按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排序;理工类按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排序。对于实行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份,按数学、语文、外语排序。
(二)对符合我院调档要求的“三校生升高职”批次考生,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列,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考生总分相同时,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排列顺序为:语文、数学、政治理论。
如考生填报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服从专业调剂者,将由学院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专业;不服从调剂者,按相关规定作退档处理。学院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进行解释以及处理其他遗留问题。
第十二条 五年制应用型本科(“3+2”培养模式)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且要求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50分(含50分)。
第十三条 学院对享受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第十四条 报考我院艺术类专业需参加艺术类专业统一考试。学院使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专业统一考试成绩,也承认其他本科院校的艺术类专业考试校考成绩。对高考文化课成绩和省级统考成绩均达到生源所在省(区、市)相应批次的投档分数线(包括政策性降分)的进档考生,按照志愿优先的原则,以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分计算方法以生源所在省(区、市)相应专业计算公式为准。
第十五条 学院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六条非英语专业公共课程中的外语为大学英语,请外语科目非英语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七条 艺术教育专业,专业代码:570113K,备注:音乐方向。
第五章 新生入学
第十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超过一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学院设立多种形式的奖、助学金,具体如下:
(一)学院设有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1.高校国家奖学金:凡获得者10000元/学年;
2.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凡获得者6000元/学年;
3.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凡获得者6000元/学年;
4.学院奖学金:凡获得者4000元/学年;
5.筑梦奖学金:凡获得者4000元/学年。
(二)学院设有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
1.高校国家助学金:一等助学金4700元/学年,二等助学金3700元/学年,三等助学金2700元/学年;
2.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一等助学金3000元/学年,二等助学金2000元/学年,三等助学金1000元/学年;
3.学院助学金:1000元/学年。
(三)学生资助中心为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并协助有需要的学生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二十二条 学院对学生实行人格培养工程,开设就业指导、职业生涯规划等课程,开设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诚信教育等,使大学生得到全面发展。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颁发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为其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院普通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凡学院之前出台的有关招生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在招生咨询期间本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院录取承诺,政策以文字表述为准。
第二十八条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录取结果通过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院官网、学院邮寄录取通知书等方式获取。
第二十九条 咨询方式:
学院官网:http://www.xjyyedu.cn
联系电话:0992-7281100、6809118
传真:0992-6809011
邮编:833200